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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召开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衔接会商会议
发布日期:2024-08-26 17:36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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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好新一轮中央、省生态环保督察迎查准备,按照济宁市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衔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市生态环境委员办公室召集,近日,济宁市召开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衔接会商会议。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山东省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王卫星出席会议并作出工作安排部署,市生态环境局三级调研员刘利文主持会议。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城乡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市生态环境局传达了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学习了外省市部门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各部门就如何更好开展本系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如何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更好衔接,进行交流并展开积极讨论。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对有关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类执法问题和检察公益诉讼衔接问题进行业务指导,并提出工作建议。

 会议强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设计,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难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肩负着重要职责。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强化协同履职,推动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扎实开展,追究生态环境违法主体损害责任,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实现维护生态公益的公平正义。